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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治乱

发布时间: 2021-03-16 12:03:16

1. 天津市东丽区徐庄子振东货运中心什么时候拆迁

东丽区振东物流中心在徐庄子从出站口出来右拐走到头公交汽车月牙河车站坐5路→东堤头大桥17:00--19:30 1.50元-4.00元,月票无效 天津市公共交通一,

2. 有管货车帮的机构吗货车帮太黑

可以报警呀,警察不管就是警察的责任,国家就会出手,治理乱像,货车帮要钱很多,套路太多。

3. 交通运输部对货拉拉事件进行回应,货拉拉这次事件是不是影响很大

很多人都知道了货拉拉的事件,交通运输部还对货拉拉事件进行了回应,我认为货拉拉这次事件影响确实很大,因为一方面暴露出了货运平台的乱象,另一方面让很多女性更加恐慌了,除此之外,还让更多的人不敢使用货运平台。接下来跟大家具体说明。3.我认为货运平台应该勇于承担责任,向大家道歉。
在这个事件中,货运平台可以说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因为如果能够加装录音录像设备,司机就不敢那么明目张胆的跟顾客争吵,也不敢对顾客进行伤害,除此之外,如果货运平台能够对司机进行教育,比如说如何跟顾客进行价格方面的磋商,从而能够降低这方面的风险,因此我认为平台应该勇于承担责任,向大家道歉,想办法获得大家的原谅,这样平台之后还能够有好的发展。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很多的新事物,比如说通过互联网平台来寻找货车,但是互联网平台是存在乱象的,比如说对司机的教育程度不够,对司机的审核程度也不够,而且还不给司机加装录音录像设备,这样一来就容易导致悲剧的发生,就如这次事件一样,货拉拉平台影响可以说是非常的大,很多人产生了恐慌,不敢使用货运平台,所以货拉拉应该勇于整改,勇于承担责任。

4. 最好的政策,还是听任事物自然发展,既不给于津贴,也不对货物课税."的观点出自

你问的好啊,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这句话先不说。其实我们都知道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的观点主张是更加的看重于身居高位者的道德修为的,因为他们是公众人物。一举手一投足都会给人很大的影响力。让人学习效法。君臣父子首先是强调国君做好国君的,下来才是臣子做好臣子的。如果国君做不好就会亡国。如果一个家庭做父母的做不好,培养出一个品德卑劣的子女,子女能力不是很大还好说不会祸害太多人。如果是一个很有能力的人呢?(希特勒)谁知道会危害多少人呢?那是不是在危害治安扰乱社会呢?从这点看来其实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也是正确的。只是身居高位的人影响力更大些而已呀。这句话的启示就是让我们每个人都做好自己的那份工作,和大家互助合作。天下太平。是这个意思啊。是要让人有公民的责任心和集体意识。

5. 我国货运业的发展趋势如何

非常可观。

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官员表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交通运输对国民经济的“瓶颈”制约状况明显缓解,交通运输业步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


十几年来,中国交通运输从过去的封闭和垄断走向了开放和竞争,百姓对交通工具、运输方式有了更大的选择余地,运输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货物运输走向规模化、专业化、快速化,旅客运输更加高速、舒适、便捷。

6.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的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办理通行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车辆或者只罚款、收费,不实施卸载的;
(三)乱罚款、乱收费或者将罚款、收费据为己有的;
(四)为违反规定生产、改装的货运车辆办理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的;
(五)对有关部门移送或者通报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
(六)接到投诉、举报后,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离岗培训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而上路从事治超执法工作的,除责令其停止执法活动外,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源头单位装载、配载危险化学品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货运经营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年内超限超载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货运车辆或者驾驶员,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道路运输证或者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对已售出的,由货运车辆违规生产、改装企业自行召回处理;拒不召回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召回。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违法责任人限期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恢复原状,其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公路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违法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的;
(二)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以上的;
(三)查处后对货物进行二次拼装的;
(四)阻挠、拒绝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装载、配载的货运源头单位、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车辆所属单位、途经治超检测站或者流动治超检测卸载点等单位或者个人。
责任倒查中涉及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及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实施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阻碍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及时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治超责任不落实,履行职责不认真,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因超限超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行政领导,由上级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予以行政问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整脏治乱的行动纲要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深化“卫生与秩序”主题创建活动,着重解决全省城乡“脏”、“乱”的突出问题,从2006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开展“整脏治乱”专项行动,整治城镇乡村、交通沿线、旅游景区等的脏乱状况,使全省城乡面貌发生根本改善,树立贵州新形象,造福广大人民群众。为使整治工作按计划、有重点、有目标、有步骤地进行,特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为构建和谐贵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旅游大省,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和公民的道德素质,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营造良好环境。
(二)总体目标
一年重点治理,两年初见成效,三年巩固提高,四年规范管理,五年大见成效。到2010年,基本改变全省城乡“脏”、“乱”状况。
二、整治重点和主要区域
(三)重点内容
“五脏”:公共厕所脏、车站码头脏、饮食摊点脏、集贸市场脏、街巷院落脏。
“五乱”:乱吐乱扔、乱贴乱画、乱排乱倒、乱搭乱建、乱停乱行。
(四)主要区域
1、市、州、地所在城市和县级市;
2、高等级公路、国道、省道和其他重要线路过境的县城、村镇、集镇;
3、高等级公路、国道、省道、铁路沿线可视范围以及收费站、加油站、生活服务区;
4、旅游景区、景点;
5、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市场。
三、保障措施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按照党政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成立贵州省“整脏治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整脏治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文明办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分别由党委办、政府办联系有关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对“整脏治乱”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全力推动。宣传部门和文明办要负责总体部署和协调工作。
组织部门要将“整脏治乱”方面的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将工作成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落实项目经费。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并纳入年度预算。要保证“整脏治乱”专项行动工作经费的落实,确保整治工作正常运转。
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乡、风景旅游区建设规划的审查、指导和实施管理,加强对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加强对建筑工地的规范管理,加大对公交、货运、的士的监管力度。指导建立健全小区物业管理制度。
综合执法、城管、市政、环卫、爱卫会等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卫生(爱卫)部门要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县城)活动,开展公共厕所达标治理活动。搞好饮食行业、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
经贸部门要负责检查督促中石化、中石油等部门加强对加油站环境卫生和厕所卫生的管理。负责工矿企业环境卫生的整治力度,并负责监督管理。
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沿线收费站、生活服务区环境卫生的治理。抓好交通运输秩序整治。督促指导车站、码头等窗口单位卫生与秩序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并要抓好交通标识的中英文标牌。
铁路部门要加强车站、铁路和宿舍区域环境卫生整治、管理。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乱停乱行等现象的治理。
旅游部门要加强对宾馆、旅行社的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管理。
质监部门要随时查处各种制假售假和短斤少两行为,维护好市场秩序。
环保部门要加大对乱排乱放行为的治理和处罚力度。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整治力度,取缔城镇周边的和可视范围内的采石场、打沙场。
民政部门要抓好社区建设,发挥社区作用。推进殡葬改革,治理乱埋乱葬。
教育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和落实“整脏治乱”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提高学生爱护卫生、保护环境的意识。
共青团要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环境卫生义务监督。
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设立“脏乱曝光台”,加强舆论监督。
(六)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
要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的投入,确保垃圾处理、公共厕所、集贸市场、污水处理、标志标线等相关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所需经费落实。各市州地所在地、县级市和重点县城,已有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要确保运转正常;无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要安排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2010年底前建成使用。到2010年,贵阳市、遵义市的垃圾处理率必须达到90%以上,污水处理率必须达到80%以上。其他市州地所在地、县级市垃圾处理率必须达到80%以上、污水处理率必须达到60%以上。县城垃圾处理率必须达到60%以上,污水处理率必须达到50%以上。
(七)建立长效机制,实现规范管理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整脏治乱”工作规章制度。
建立领导责任制度。把“整脏治乱”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因脏乱突出,整治效果差,经群众评议,满意率排列在倒数前三名的,要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脏乱问题无明显改善的,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被提拔重用。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整脏治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定期听取“整脏治乱”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整治工作的重要问题,安排部署下步工作。为确保及时沟通信息,抓好工作落实,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建立举报公示制度。各地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并做到有专人值守,接受群众监督。组建义务监督员队伍,对“脏乱”问题进行举报。对所举报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进行梳理,责成有关地区和部门限期整改,在限期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在媒体予以曝光。
建立目标考核制度。把“整脏治乱”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按当年确定的工作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采取问卷调查方式,以群众满意率为标准,评出名次,并在媒体上公布。
建立属地责任制度。对责任划定明确的区域,由责任单位负责;对责任有交叉的区域,由当地政府协调划定责任;对责任不明确的,由当地政府负责。中央驻黔单位、垂直管理部门、驻地各级机关、单位,必须服从所在地的统一部署和督促考核,积极参与和支持整治工作,对工作不力、不服从所在地的安排部署、造成脏乱问题突出的,由当地“整脏治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收费谁管理的原则,强化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八)搞好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宣传栏、发放资料、举办市民学校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整脏治乱”宣传教育工作,使人们充分认识“脏”、“乱”的危害,自觉投入到“整脏治乱”活动中来。动员全省城乡广大干部改陋习、树新风、治脏乱,搞好个人、家庭和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秩序,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各级新闻媒体要开辟“整脏治乱访谈”栏目,推出“脏乱曝光台”,对各地的脏乱问题进行跟踪报道和舆论监督。
(九)把握重要时段,不断掀起高潮
每年可结合重大节庆活动开展整治工作。一般要把握好以下四个时段。第一时段为元旦、春节前后,第二时段为“五·一”黄金周前后,第三时段为“黄果树瀑布节”前后,第四时段为“十·一”黄金周前后。结合3月“公民道德宣传月”、“9·20公民道德宣传日”、“共铸诚信贵州”等活动,以“与文明同行,建和谐贵州”为主题,开展相应的专项治理行动,不断掀起整治活动的高潮,营造整洁卫生、安全文明、畅通有序的环境。
(十)坚持因地制宜,制定并实施好计划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和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根据本《纲要》精神,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工作推进计划,报省“整脏治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 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的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的;
(二)未建立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
(三)货物装运前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不进行查验登记的;
(四)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的;
(五)为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
第三十条货运车辆超过国家限载或者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交通警示标志标明的限载标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未达百分之五的,给予警告;
(二)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超过国家规定车货外廓尺寸标准或者交通警示标志标明限高、限长、限宽标准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运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记分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同一运输行为既超过国家限载规定标准,又超过核定载质量,已由一个行政机关给予罚款处罚的,另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罚款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货运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处罚数额上限予以处罚;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一)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拒不卸载的;
(二)拼装、改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拒不拆解改正的;
(三)安装或者加装影响超限超载检测装置,逃避超限超载检测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对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并放行上路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对车籍不在本省的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除按本办法规定处罚外,实施处罚的部门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情况抄告车籍地有关监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落实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措施,致使本地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主管领导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相关责任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对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
(二)未经检测称重即对货运车辆进行处罚的;
(三)未经卸载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进行处罚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相关责任管理部门的上级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定期抄报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情况,对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强行冲卡、聚众扰乱检测秩序、故意堵塞运输通道或者检测站点通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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