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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装卸作业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3-16 08:50:49

1. 求码头装船工人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严格遵守《装卸工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 认真听取作业调度计划,按船舶装回载图正确指挥装船作业。答指挥时,口令要清楚,保持与中控室和舱口指挥工的通讯联络。

第三条 船舶进港时,要按调度指令将指泊旗、指泊灯(夜间使用)放在指定位置,引导船舶靠泊。

第四条 作业中坚守岗位,随时观察舱内情况,防止出现冒舱、偏载等情况。

第五条 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随时注意船舶摆动情况,防止机、船相撞。

2. 船舶的各项制度

关于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全文各分局:为了做好船舶管理工作,局现行的各项船舶管理规章制度,基本上是完备的,是适用并能保证我局船队管理工作和科学考察任务完成的。近几年,局、分局、大队各级船舶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薄弱环节,主要问题是管理存在着“软、散”,对船舶条例和各种规章制度执行要求不严,落实不够,时紧时松,执行纪律不严,思想麻痹,进入五月以后,船舶连续发生了数起事故,特别是向阳红16船被碰撞沉没的重大恶性事故,为吸取教训,进一步做好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做出如下决定:一、加强船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大力提倡为国家、为海洋事业做贡献的精神,反对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提高船员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船党支部要结合安全,强化安全意识,做好各项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船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二、严格执行船舶条例和船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船舶管理机构和领导,要按级负责,认真执行,严格要求。分局每季度开始的第一个月内,要把上季度船舶管理情况报局。船舶条例中,个别不适应当前情况的有关条文,由局指挥中心负责修改、补充,并在93年底以前下发执行。修改前仍按原规定执行。三、加强航务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航监部门”)的建设,强化航务监督管理职能。今后,凡有出海船舶,出航前要按规定到航监部门办理签批手续,(如各地港监要求进出港签证可按当地港监部门要求办理签证),禁止证书不全,无证出海、低证高用,无证上岗,大队的航务监督工作,由分局正式下文授权。四、严格执行船舶安全检查制度及事故报告制度。今后凡发生船舶事故,分局(大队)必须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深入现场,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开好事故分析会,必须在弄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大事化孝小事化了,干扰事故处理者,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对及时发现隐患和事故苗头,避免造成事故者,给予奖励;对忽视安全工作造成责任事故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要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加强船员岗位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加强船员业务轮训和岗位训练工作,每年不得少于20天。在局业务部门指导下,由分局根据船队实际,组织年度训练考核计划,船员集中轮训,报局备案,为保证这项工作进行,适当增加培训经费。船上政工人员由分局组织培训,并进行年度考核。对高级船员建立技术档案,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均不能上岗,任职。局要求1600吨以上的船舶驾驶员、报务员都应懂英语,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考试,具体规定另定。六、优质船评比活动与安全奖励工作结合进行,坚持每年评定一次,经费由局长基金解决。对管理不善的船舶,要限期改正,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组织措施。七、船员劳务外派要严格控制,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对以提高船员技术素质,锻练队伍为目的,要严格进行管理,要在富余船员数量范围内,在保证大队在航船齐编满员和质量条件下,有组织地进行,以大队为单位统一调配,各船不得自行组织船员外派。由单位与用人单位签约,各派出单位要切实保护外派船员的合法利益,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八、局和分局机关,要督促检查船队落实船舶管理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要尽力给船队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领导干部上船出海,主要是进行调查研究,协调船与考察队工作,支持船长、政委管好船,不要代替或干扰船长,政委履行职责。

3. 求港口码头的安全规章制度!!(码头用于装卸货物)急!很急!尿急!忘各位大虾帮忙!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码头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进入或靠泊码头的所有人员和船只。

2. 具体内容和要求:

2.1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2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2.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须佩戴参观证。

2.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严禁进码头。

2.5进入码头必须戴安全帽。

2.6码头上应配有足够的照明,确保光线充足。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2.7码头上的栏杆、围栏等符合要求完好无损。

2.8码头引桥上有车辆限速5公里的明显标志;任何车辆进码头必须限速行驶,且有通行证。

2.9未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外来船只不准停靠码头。

2.10煤船、油船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在风力大于9级,浪高大于1.2m时,船舶必须离开码头。

2.11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水手作业、临水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

2.12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间铺设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设有安全网,并符合安全要求。

2.13油船靠泊必须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现场,并完好可用。

2.14卸油期间厂消防队员必须到现场,油轮不能熄火。

2.15卸油时,禁止电瓶车进入码头卸油区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其它车辆(包括电瓶车)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警戒线内。

2.16卸油期间,作业区严禁动火。

2.17综合码头应有明显的承重标记。码头的荷重件不得超过承重允许负荷。

2.18缆桩及其周围禁止人员休息和逗留。护轮槛不得坐人或站立。任何人不得越过综合码头安全链区域。

2.19码头引桥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桥桩禁止系缆绳。

2.20因生产需要的各种油类、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场所定置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21卸船机作业时严禁在抓斗下通过、停留或做其它工作。无关人员不得上卸船机。

2.22卸船机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严格按有关运行规程、运行管理标准、检修规程、检修管理标准执行。

4.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这个你可以参考下,希望可以帮到你

为完善公司的用工制度,规范现场对装卸工人的使用,加强对装卸工人的管理,明确工人的福利待遇,特制定本制度。

(一)装卸工人的录用

1.装卸工班固定工人的编制定员由总调度室核定,装卸工班录用工人须报经总调度室批准。

2.录用装卸工人的条件

(1)装卸工人必须符合计生条例,三证齐全(身份证、计生证或未婚证、务工证明)。

(2)经体格检查合格,五官端正,身体健康,适合体力劳动者。

3.经录用的装卸工人由总调度室统一备案,办理进出港工作卡,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及领用劳保安全用品。

4.因生产任务繁重,固定工人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可由装卸班长向总调度室提出雇请临时工人的申请,经总调度室同意后方可雇请临时工人,由总调度室统一备案,办理进出港的相关手续。

5.装卸工人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总调度室研究决定开除,并收回进出港工作卡。

(二)装卸工人的管理

1.装卸工人由工班班长负责日常管理,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服从现场调度员的指挥。

2.装卸工班班长的条件

(1)服从公司现场调度统一安排,有较强的责任心。

(2)在班里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深得工人的拥护。

(3)处事公平,分配合理。

(4)能以身作则,带领工人做好各项生产工作。

(5)关心工人的安全、生活。

(6)代表工人的利益,敢于向公司领导反映工人的要求及心声。

3.装卸工班班长的产生办法

装卸工班班长由装卸工人选举产生,经总调度室批准后开始履行班长职责,享受班长的待遇,对不称职的班长,由总调度室研究决定给予免职。

(三)装卸工人的待遇

1. 经录用的装卸工人由公司提供食宿条件(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使用者本人支付 ),

公司提供必须的劳保用品和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医疗保险。

2. 装卸工人的工资收入以装卸工班为单位计件提成,由装卸工班班长负责考核、分配,

统一由公司发放。

3. 装卸工班班长的工资收入由总调度室考核,工资为所带工班工人平均工资的120%,

另可享受每月400元的班长津贴(由调度考核)。

一、建章立制
1、责任书上墙;
2、明确装卸码头管理责任人;
3、建立日常保洁、装卸装载作业、内部奖惩等管理制度。

二、规范装卸
1、装卸码头作业现场必须有管理人员指挥装卸作业、协调船舶运输方及时移档、调档;
2、装卸码头作业人员必须听从码头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文明作业、规范操作;
3、装卸码头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装卸设备,防止垃圾下河,保证设备设施的完好、清洁;
4、防汛墙边不得堆放垃圾,如需要在装卸码头作业场所内临时堆放垃圾,其高度不得超过防汛墙。
5、作业完毕后,及时清扫码头场地,保持清洁,不得将场地垃圾冲扫入水域。

三、规范装载
1、船舶必须配备扒舱人员,在装载过程中及时扒舱,防止垃圾装载过高而散落下河;
2、运输船舶装载垃圾不得超载;
3、船舶应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防止垃圾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4、船舶装载完毕后,应加强甲板周围清扫、冲洗,不得将垃圾冲扫入水域;
5、垃圾运输船舶必须保持容貌整洁。

四、责任区管理
1、垃圾装卸码头应设置必要的拦截设施,对散落的垃圾实施有效拦截,防止其漂出责任区;
2、配足、配好打捞保洁力量,特别是要加强垃圾装卸码头作业期间的水域保洁,保持责任区内水域面清、岸洁,拦截网立面整洁。
3、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各项责任区制度。

5. 危险品船舶运输、装卸有何防火要求

1.危险品船舶运输装卸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危险品船舶运输的装卸作业人员,应当选择具有一定业务知识的固定人员(班组)来承担。装卸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规、技术标准和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卸)运危险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危险程度、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并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危险品的装卸作业,应当在专业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装卸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章作业。危险品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

2.危险品水路运输装卸场地要求

装卸危险品应当在指定的车站、货栈、码头进行。在装卸大量的爆炸性、易燃性及放射性等烈性危险品前,站方、港方、应当会同公安消防、港监等安全监督部门,以及船、车方和货主等单位召开车(船)前会议,研究消防安全、保卫、装卸衔接等措施,确保装卸工作的顺利进行。

3.危险品水路运输装卸操作的要求

在装卸作业前,货运员应当向装卸工(组)讲明所装(卸)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灭火方法等;并且复查包装是否良好,零担车的配装条件有无错误,中转范围是否正确等。装卸工应当根据危险品的性质准备好装卸工具和防护用品,并且与货运员共同检查待装车辆。特别是装运过危险物品的车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遗留撒漏物等,必要时装车前进行清扫。装卸时,港口装卸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配载图标明的位置积载,不得随意变更积载位置。在装卸有电感应的爆炸品和低闪点易燃液体的过程中,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电报、电话发射机,也不得同时进行加油、加水(岸上加水除外)和拷铲等项作业。

船舶运输危险品的装载应当紧密、牢靠,防止摩擦、瓶口朝上,禁止倒置、侧放或窜动。铁路运输要便于中途站卸车、加载,避免卸车时翻倒、坠落。敞车装载需要盖篷布的,应当压缝严密,捆绑牢固;罐车装载的载量要适当,注意留有余地,不得装载过满。与普通货物配载时,怕湿的与含水的,怕油的与沾油的物品,怕磨损的与尖棱粗糙包装的,易碎的与坚硬沉重的等,均应当隔离装载,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搬运时,应当轻拿轻放,不能摔碰、拖拉、摩擦或翻滚等。因为有些危险品,敏感度很高,有的性质不稳定,稍有撞击、震动、极易爆炸。有的氧化剂经撞击、摩擦会分解产生原子氧和高热,接触可燃物会氧化而燃烧。当用大型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不得超过机具额定负荷的75%,做关要定量定型,喊关要准,起关要稳,要防止高空撒落、碰撞发生危险。

4.危险品水路运输起卸货物要求

在起卸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当划定禁火区,距装卸点50m以内无关人员不得接近。作业人员不得携带火种或穿带钉鞋进入作业现场。装卸量小时,应当备足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卸量特别大时,应当有消防队值勤看护。夜间作业应当有足够的照明设备,不得使用马灯、汽灯;油灯、电石灯及煤气灯等明火灯具,应当使用防爆式或封闭式安全照明灯。装卸易燃气体、液体时使用手电应为防爆手电。考虑到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大多都比较敏感,对人体的危害及造成灾害的危险性较大,要尽可能缩短这些危险品在港(站)停留和人员接触的时间,以最大限度减少各种危险概率。对于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原则上应当最后装最先卸。装有爆炸品的舱室内,在中途站(港),不应当加载其他物品,若确需加载时,应当视为同类危险品。在起卸放射性物品和易放出易燃、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前,应当进行充分通风,必要时应经过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才能进行作业。在打开箱门或开启舱盖时,应当注意防止产生火花,人员站在上风处。

5.危险品水路运输电磁波辐射的防护

在装运电火工品、无线电引信、及电发火等(如电发火的火箭弹)对外部电磁辐射敏感的电发火爆炸品时,首先应当通过产品设计提高产品抗射频和其他辐射能的能力;其次,要通过包装设计对电起爆装置加以有效的防护;再次,装运这类爆炸品的运输工具,应当尽量远离大功率的电台、雷达和无线电发报机等,以使其不受电磁辐射源的影响。

在集中装卸爆炸品及其他危险品的地方,以及在实施爆破作业的地方,需要调查一下附近有没有大功率广播电台和通讯电台,了解该场所空间的电波情况。如果附近有这样的电台,应当根据其功率大小,采取适当的远离措施。

6.危险品水路运输装卸过程的应急救援

在装卸危险品过程中,当遇有闪电、雷击、雨雪天或附近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关闭车箱(舱)门停止作业。某些对温度较为敏感的危险品,于高温季节不宜在每日8~18时作业,并且避免阳光直射。船舶装卸危险品应当备有相应的消防救生设备,并放于适当的位置,确保具有立即使用之效能;船与岸、船与驳之间应当设置安全网。在装卸作业中,货运员应当坚守岗位,监装监卸。查看有无漏装、误装,检查车辆配载是否符合要求。船舶装卸时,船方应当有专人值班。凡是装卸大量易燃易爆危险品时,船长要亲自监督,不得离船,确需离船时,应当责成大副负责。

6. 散装易燃液体船舶的装卸作业要求包括哪些方面

散装易燃液体船舶的装卸作业要求,见表5-14。

表5-14散装易燃液体船舶的装卸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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